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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限价商品房建设管理实施意见

2013年05月18日3997浏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陕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陕政发〔2011〕42号),中共陕西省委办公厅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陕办发〔2010〕11号)精神,为促进我市限价商品房建设,解决中等以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原则

  限价商品房是限定住房销售价格、限定套型面积和供应对象,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是解决城市中等以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重要举措,是完善住房保障体系,稳定房价的重要手段。我市限价商品房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施开发建设。土地采取“限房价、限套型、竞地价”的方式实施招拍挂出让。

  二、规划、建设标准

  (一)市住房保障部门根据限价商品房建设规划,按年度分解到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各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国土、住房保障等部门应对限价商品房进行合理布局。国土部门应在每年住宅建设用地计划中,优先安排限价商品房用地计划。市政府每年对各单位承担的限价商品房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二)限价商品房项目不配建廉租住房。

  (三)禁止转让限价商品房项目及其用地。

  (四)限价商品房套型建筑面积为80—100平方米。

  三、销售价格确定方式

  (一)限价商品房土地出让前,由市住房保障部门牵头,组织市发展改革、建设、国土、规划、物价等相关部门,确定限价商品房销售价格,并作为土地出让条件之一。

  (二)开发建设单位根据已确定的限价商品房价格,按照住房楼层、朝向、位置等因素,在上下不超过5%的幅度内确定楼层、朝向差价,楼层、朝向差价按照增减代数和为零的原则确定。
四、申请、审核制度

  (一)购买限价商品房实行申请、审核和公示制度。
限价商品房销售对象为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中等收入以下的住房困难家庭。
申请人家庭成员包括配偶、未成年子女,具有法定关系的赡养人、抚养人。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只能购买1套限价商品房,已购买限价商品房家庭的成员不得再次享受其他形式的保障性住房。

  (二) 符合条件的家庭购买限价商品房时,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出购房申请,填写《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并提供所需相关证明材料。

  (三) 限价商品房的申请购买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正常户籍家庭按照三级审核、三次公示办法进行。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社区提交申请资料。经社区调查,并张榜公示3日后,无异议或异议不属实者,由社区将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报送街道办事处初审并公示;初审无异议或异议不属实者,由街道办事处报送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复审无异议或异议不属实者,由区住房保障部门报市住房保障中心审核公示后,出具终审意见并盖章,逐级返还申请人,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由市住房保障机构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2.户籍在各开发区管委会管辖社区居民,可向所在社区提出申请,经社区调查,公示后,报所在开发区管理部门,经开发区管理部门初审及公示、开发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及公示;市住房保障中心终审及公示,可取得住房保障资格。

  3.落户在各级人才市场人员,向户籍所在人才中心提出申请,经过本级人才中心初审及公示、户籍所在区住房保障中心复审及公示、市住房保障中心终审及公示,可取得住房保障资格。
五、交易、产权管理

  (一)限价商品房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核发预(销)售许可证时,须提供市住房保障机构同意其销售的批准文件及在市物价局办理的一房一价备案、明码标价手续。

  (二)限价商品房销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市住房保障机构发布销售通告,内容包括房屋位置、数量、价格、开发建设单位及销售时间、地点、方式等;

  2.申请人持审核通过的《西安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到规定的地点办理购房登记手续;

  3.市住房保障机构在监察、公证等部门以及购房家庭代表的监督下,以公开摇号方式确定选房顺序,并予以公布;

  4.取得选房资格的申请人持相关凭证和资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建设单位按顺序选房,放弃选购的,按顺序递补。

  (三)限价商品房办理房地产登记时,登记机关在《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限价商品房”字样。

  (四)限价商品房自房屋所有权证登记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六、附则

  本意见适用于本市新城、莲湖、碑林、雁塔、未央、灞桥区。
  临潼区、阎良区、长安区及市辖县限价商品房建设、交易及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自2012年5月18日起施行。